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解放军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2008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奖学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和军队财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国防奖学金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国防奖学金,是指军队为了鼓励和资助国防生完成学业,在签订有培养国防生协议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签约高校)设立的国家义务性奖学金。
第三条 签约高校依据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招生计划招收和选拔的国防生,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四条 国防生在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同时,可以享受国家、签约高校等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但不得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 国防奖学金按照统一领导、按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总政治部干部部在国防奖学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略)
第七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在国防奖学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略)
第八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在国防奖学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略)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国防奖学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略)
第十条 驻签约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签约高校选培办)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在国防奖学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国防奖学金的请领、结算;
(二)审核编报国防奖学金决算,组织会计核算;
(三)监督指导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国防奖学金管理工作;
(四)收缴及管理违约、淘汰国防生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在国防奖学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国防奖学金用款计划,发放国防生生活补助费,办理国防生学杂费结算申请手续;
(二)统计国防生实力,编报国防奖学金决算;
(三)追缴违约、淘汰国防生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
(四)建立国防奖学金发放、管理档案材料;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标 准
第十二条 国防奖学金由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国防奖学金标准,应当根据签约高校收费、市场物价和军费保障水平确定,并随其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国防奖学金标准,从2008年9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学年10000元执行。其中,学杂费5000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
第四章 协议签订
第十四条 发放和追缴国防奖学金,应当以《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为依据。
第十五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文本,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按照全军统一的政策规定,会同同级财务部门、签约高校制定。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文本的确定或者变更,应当于确定或者变更当年的8月31日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备案。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防奖学金的性质、发放标准和办法;
(二)国防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
(三)国防生违约、淘汰条件及处理办法;
(四)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退缴数额,退缴程序和时限。
第十六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签约高校和国防生共同签订。其中,年龄不满18周岁的国防生,还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签订的起算时间,招收的国防生,从其入学当月起算;选拔的国防生,从选拔当年签约高校秋季开学的当月起算。
第十七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签订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招收和选拔国防生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划拨
第十八条 国防奖学金的学年度用款计划,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按照年度招收、选拔国防生计划和在校国防生实力以及国防奖学金标准,于每年6月20日前向挂靠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驻签约高校选培办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国防奖学金学年度用款计划,按照后勤供应渠道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申请拨款。(略)
第十九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国防奖学金学年度用款计划,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按后勤供应渠道划拨至驻签约高校选培办挂靠单位财务部门。
第六章 发放与结算
第二十条 国防奖学金,从招收、选拔国防生当年9月份起发放至毕业当年6月份。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学杂费,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会同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在签约高校秋季开学两周内,按照全军统一的国防奖学金标准和签约高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审定的国防生名册,与签约高校结算。不足部分由国防生本人向签约高校缴纳,结余部分作为学习补助费,于学杂费结算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国防生本人,并做好相应的发放登记工作。对新招收、选拔国防生学杂费的结算,可以延后至复审复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生活补助费,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按照每学年10个月逐月平均发放,于当月5日前发至国防生本人,并做好相应的发放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者不发国防奖学金:
(一)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不发国防奖学金;
(二)服兵役的,服役期间不发国防奖学金;
(三)提前毕业的,从毕业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国防奖学金;
(四)符合《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违约、淘汰条件的,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应当及时停发国防奖学金,并报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批准后,再办理终止发放国防奖学金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及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会同签约高校,于每学年终了前的最后一个月,向国防生公布当学年国防生学杂费结算和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略)
第二十六条 (略)
第二十七条 (略)
第八章 退还与追缴
第二十八条 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批准取消国防生资格的下列违约国防生,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签约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四)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的;
(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六)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七)其他违约情形被取消国防生资格的。 违约金缴纳的具体数额,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会同同级财务部门、签约高校制定《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时,依据国防生违约情节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第二十九条 受到高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批准被淘汰的国防生,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因为身体疾患(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批准被淘汰的国防生,不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批准被淘汰的国防生,国防奖学金的退还,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违约、淘汰国防生应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应当于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下达批复的当学期终了前,追缴回相关费用。逾期追缴未果的,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应当会同签约高校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第三十一条 违约、淘汰国防生退缴的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由驻签约高校选培办挂靠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
第九章 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违约、淘汰国防生退缴的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略)。
第三十四条 驻签约高校选培办在追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中,直接开支的差旅费、法律诉讼费,可以从当年追缴的违约金中列支。其中,差旅费开支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诉讼费开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开支不得从追缴的违约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略)
第三十六条 (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防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